近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24年10月6日起实施。有关内容如下:
01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自政策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提高至13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提高至110万元/户。符合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有关对象,在此基础上继续给予上浮支持政策。
例1:职工A,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6.5万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新政实施前,A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100万元(6.5万元×20倍=130万元,已达到额度上限100万元)。新政实施后,A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130万元(6.5万元×20倍=130万元,达到130万元额度上限),缴存职工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3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还应满足我市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要求。】
例2:高层次人才B,已生育二孩,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6.5万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新政实施前,B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180万元[100万元×(1+50%)×(1+20%)]=180万元。新政实施后,B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234万元[130万元×(1+50%)×(1+20%)]=234万元,缴存职工可申请的贷款金额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54万元。【实际贷款额度还应满足我市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要求。】
02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03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如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不能申请)。
04提取金额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日前(含当月)近六个月内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即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日前六个月内提取的个人账户资金不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例:职工C,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2万元,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日前六个月内,因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万元,现就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前的计算方法:C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40万元(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2万元×20倍=40万元)。按照调整后的计算方法:C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130万元(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16+2)万元×20倍=360万元,达到额度上限130万元),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让缴存职工安心提、放心贷。
05调整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认定期限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还贷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情形的,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期限由原来的无期限调整为近5年(不含)内。
06提升服务效能
(1)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流程。
(2)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签约流程,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线上办”,让灵活就业人员开户“零跑腿,零材料”。
(3)缴存职工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进一步降低缴存职工还贷压力。
(来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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